家事律師跟你分享免除扶養義務案件經驗
先前的專欄曾提過,免除扶養義務一定要盡早聲請,因為實務案例有認為效力是不回溯,免除扶養義務聲請才生效。今天要與讀者分享一則實務案例如下,依此見解,聲請時是可以主張從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就免除扶養責任的,如此才能爭取最佳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戊說:縱乙未提起104年案件,亦不曾對甲為拒絕扶養之意思表示,其扶養義務仍自
「甲需受扶養日(即107年1月1日)」起免除。…審查意見:採戊說,補充理由如下:本項法院之裁定兼具形成及確認性質,可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明,於裁定主文宣示自何時起免除扶養義務,當事人聲明如未表明,應予闡明,令其補充之。
又當事人僅得就尚未履行部分聲請免除,已履行部分債務消滅,並無聲請免除之餘地,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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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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