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免除扶養義務效力不回溯,一定要盡早聲請|陳禾原律師

免除扶養義務效力不回溯,一定要盡早聲請

在先前的專欄中,我們談過了什麼是免除扶養義務,以及此類爭議攻防的重點(詳:免除扶養義務勝訴案例)

今天這篇文章,要特別提醒各位讀者,如果有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打算,建議要盡早聲請,因為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是無法回溯的,在裁定前還是要繼續負扶養義務,如果他人因此代墊扶養費,仍有可能被請求返還!

 

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2號裁定的案件中,醫院主張因為有代A男的家屬照顧A男,就所支出照護之必要費用,向A男的家屬B起訴返還。B向法院表示,已經對A男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本件訴訟應該先停止,因為免除扶養義務的認定將會影響醫院訴求的認定。

 

就此,法院表示:「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須請求法院裁判為之,而非當然減輕或免除,且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因此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扶養義務者仍應負扶養義務。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乃屬扶養義務者之形成權,自法院予以免除確定時起始發生扶養義務者對受扶養權利者免除負扶養義務之法律效果,在此之前,扶養義務者因負扶養義務而具體產生之債務關係,無論是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債務關係,並不因事後法院予以免除負扶養義務而變成自始或事後不存在」,因而認為不需要停止訴訟。

 

看到上述案例,陳律師再次提醒各位讀者,若有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打算,要盡早安排,才能保障自身權利喔。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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