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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都我在養-律師教你請求代墊扶養費

案例事實

 

A女與B男結婚,婚後育有一男,但奶粉錢、尿布錢、保母費等養育小孩的費用,B男都不支付,A女僅得一肩扛起。後A女得知,養育小孩,父母均有責任,依法應有機會向B男請求過去代為支出養育小孩的費用(請求代墊扶養費),便諮詢律師如何起訴。

 

一、父母對子女都有扶養義務,扶養費由一方先墊付者,他方得請求返還

 

「又父母(包括已離婚之夫妻)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負有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等規定即明。倘該扶養費係由一方先行墊付者,該方非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且此項請求乃在使受利益之他方一次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除雙方原有按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扶養費約定外,與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自無適用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餘地。原法院既未認定兩造間就XXX之扶養費曾有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約定,依上說明,再抗告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自不適用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6號民事裁定參照。

 

依照上面最高法院見解,父母對子女都有扶養義務,扶養費由一方先墊付者,他方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且請求權原則上適用15年時效規定,並無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

 

二、有關代墊扶養費的請求,除了夫/妻一方不養小孩的情形外,因子女扶養父母的所生的爭議也很常見,例如兄弟應扶養父母,但弟好吃懶做都不分擔父母生活的費用,這種情形兄也可以請求代墊扶養費。

 

三、如何蒐證

 

請求代墊扶養費,如能提出扶養費均為我方支出,他方未曾支付等事證,會較有利,建議平時應留存支出扶養費的單據、繳費證明、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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