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如何提出免除扶養義務?勝訴關鍵是什麼|陳禾原律師

如何提出免除扶養義務?勝訴關鍵是什麼

在先前的專欄中,我們談過了什麼是免除扶養義務、免除扶養義務效力不回溯要盡早聲請。
本篇要談的是,在免除扶養義務案件中,勝訴的關鍵會是什麼?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1款指的是例如爸爸曾對於小孩有虐待、侮辱等不法侵害行為,小孩便可主張不負扶養義務,主張第1款最好是在不法侵害行為當下便有提出保護令、刑事告訴等紀錄,後續便可以保護令或刑事判決作為第1款之證據。

 

實務上更常見的是第2款,例如爸爸在與媽媽離婚後,便將小孩丟給媽媽扶養,自己遠走高飛,沒有照顧小孩(給付生活費用或探視),那麼小孩便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主張第2款,必須證明負扶養義務者沒有扶養,常見的證據可像是戶籍謄本、戶籍遷徙紀錄(證明長期沒有同住)、學雜費單據(證明都是由其他家人繳納,負扶養義務者沒有出錢)、生活照片(證明負扶養義務者長期都沒有參與生活中大小事件)等等。不過實務上,最重要的證據通常會是人證,例如爸爸都沒養小孩,交給媽媽養,這時候媽媽若能出庭作證說明離婚後爸爸都沒有盡到責任,搭配上述物證,將對於免除扶養義務案件舉證有很大的幫助,也會是影響勝敗的關鍵。

 

想了解更多有關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常識,請參考

免除扶養義務勝訴案例

免除扶養義務效力不回溯,一定要盡早聲請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作成之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本文著作權由陳禾原律師所有,歡迎分享至社群,但分享應標示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且禁止修改內文及供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