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罵人小三有罪?刑事律師幫您處理妨害名譽案件
您有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誹謗等相關問題嗎?本篇專欄一定要看完,也可以參考陳律師分享的其他辦理心得:
案例:王小姐認為老公外遇,便在臉書上辱罵老公並稱第三者為小三,王小姐認為自己有證據證明老公確實有外遇,說的是真的,就沒有違法疑慮,但後來還是被控告誹謗罪,到底是否構成妨害名譽?
分析: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如果所涉及事項為個人私德(並非公眾人物、政治人物有受公評之必要),言論內容如果是就具體事實指摘足以影響他人社會評價,即使內容為真,仍可能構成誹謗罪,我們可以看看下列的法院見解:
「「被告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圖畫及張貼甲○○之照片,並標註甲○○臉書帳號「PooooCoooo」,相互勾稽、對照即可知,所係指涉者均係甲○○有關婚外情、包養第三者、不正當男女關係等事項,而屬對具體事實之指摘及傳述,且上開言論依社會常情,客觀上確足使一般人對甲○○產生行為、道德倫常觀念低落之負面觀感,進而對甲○○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造成相當貶抑。被告既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歷,可知其指摘及傳述上開言論,將貶損甲○○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足認被告主觀上對於指摘及傳述之上開具體事實足使甲○○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輕視乙情確有所認識。再衡以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之處所為社群網站臉書之公開頁面等網站,審酌上開網頁之閱覽者極為廣泛,依被告前述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歷,自當知悉其於前述網頁上發表上開言論,將使上開言論散布於眾,堪認被告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而損害告訴人名譽之誹謗故意甚明。又上開言論僅涉及私德,自不適用真實性抗辯之規定,併此敘明。」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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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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