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這樣罵人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刑事律師帶你一起看判決|陳禾原律師

這樣罵人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刑事律師帶你一起看判決

跟網友吵架,罵人一定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只能看法院自由心證嗎?

還是有一定規則可循?

本篇專欄要帶讀者看的是,有關於公然侮辱認定的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按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

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

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

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判決意旨參照)。

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

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

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

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於後階段衡量時,

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

比如系爭言論係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

是基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

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

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

 

「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

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

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

是否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

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基上,若依整體狀況綜合觀察,行為人就可受公評之事項所為之意見表達(評論)在客觀上具有侮辱意涵,

且不適當(亦即非以善意發表言論),已達到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之程度時,即應論以公然侮辱罪,

而不得執言論自由之大旗,毫無界限的對他人的所做所為為謾罵,再主張自己無罪,如此無異鼓勵網路公審、

甚至霸凌被評論人,而置他人之名譽於不顧。」。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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