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工作就可以不負扶養義務嗎?
在先前的專欄中,我們談過了什麼是免除扶養義務,以及此類爭議攻防的重點
本篇文章想討論的問題是,有好幾個子女應該一起扶養父母,那麼子女可否以自己目前沒有工作為理由,拒絕扶養,
讓其他兄弟姊妹去承擔扶養的責任呢?有關於此,我們來看以下的法條及判決:
1.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2.「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既係生活保持義務,自無須斟酌扶養義務者之給付能力,身為扶養義務者之子女雖無餘力,
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父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參照。
這樣就非常清楚了,子女扶養父母是所謂「生活保持義務」,縱使子女本身一時沒有工作,也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扶養父母,
犧牲自己扶養父母也是必須的。所以,如果當其他兄弟姊妹以自身沒有工作等各種理由推卸扶養父母的責任,
務必要勇敢主張自己的權利。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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