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律師談請求給付扶養費案件攻防重點-扶養方法未經協議可否請求扶養費?|陳禾原律師

律師談請求給付扶養費案件攻防重點-扶養方法未經協議可否請求扶養費?

給付扶養費案件要注意什麼?扶養方法未經協議可否請求扶養費?

 

案例:

王先生年邁需要扶養,接回照顧可以節省比較多費用,但家人較辛苦,若是交由安養機構照顧則需負擔較大開銷,兩個兒子對此沒有共識。王先生得否在此情況下直接請求兒子支付扶養費?

 

說明:

 

有關上述的問題,我們可以參考如下法院案例: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扶養之方法,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應召開親屬會議決議,僅當事人對扶養費給付金額之高低或其給付之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再由法院定之,而依兩造所主張,其等間顯未曾協議或經親屬會議定對聲請人之扶養方法,縱有不能協議情形,亦未據聲請人提出業召開親屬會議決議扶養方法之積極事證。從而,本件既未經當事人協議或經親屬會議定扶養方法,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相對人各應按月給付扶養費與聲請人,於法尚有未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參照。

 

「因此,對於一定親屬間之扶養方法,究採扶養義務人迎養扶養權利人,或由扶養義務人給與一定金錢或生活資料予扶養權利人,或依其他之扶養方法為之?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以切合實際上之需要,並維持親屬間之和諧;若當事人就是否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者,則仍應回歸依該條本文規定,由親屬會議定之,或依同法第1132條、第1137條規定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46號判例意旨為之,尚不得逕向法院訴請給付扶養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參照。

 

依照上面案例,扶養方法是由子女接回同住、提供物資還是交由安養機構,應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由親屬會議決定,如果扶養方法未定,不能直接請求給付扶養費。

 

不過要注意的是,上述論理在代墊扶養費案件,可能無法直接對抗代墊扶養費之人:

 

「是以,本件自無按民法第1120條規定應先經親屬會議之程序要求。遑論衡諸我國實務所常見者,乃扶養義務人多以其無資力、經濟困難為由,請求減免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之履行甚或可能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為之,至扶養義務人欲「先下手為強」扶養受扶養人,進以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給付金錢之情形,實非常見,苟謂扶養義務人間如未先經親屬會議程序,即一概無法向其他扶養義務人請求先為墊付之不當得利之返還,恐將造成各該扶養義務人均袖手旁觀,不願先盡妥適良善之扶養義務,甚且可能致使受扶養義務人成為俗稱「人球」,此等人倫悲劇顯非符合立法本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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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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