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家事律師|離婚協議書上該寫些什麼才能保障權益|陳禾原律師

離婚協議書上該寫些什麼才能保障權益

一段關係的結束固然令人惋惜不已,但雙方選擇協議離婚而非對簿公堂,也意味著雙方都願意溝通,以理性的態度正視「離婚」這件事。此時,我們更應該離婚離得聰明,將雙方離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規範清楚,才不會在離婚後徒增無謂的爭議。以下將會逐項說明離婚協議書上應該註明的事項:

 

一、有無子女?有的話,應該規範監護權歸何方?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應有會面交往的固定時間及方式

 

若有小孩,離婚時雙方應協議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要歸何方所有?是由單方監護,或是共同監護?一般建議盡量不要共同監護,畢竟雙方走向離婚可能代表著某程度上溝通不是很順遂,如果針對孩子的保護教養、就學、一般醫療、金融機構開戶、金錢使用、身分證請領核發等大小事也都要由父母共同決定,很可能會因意見不合而陷入僵局。

 

雙親的共同陪伴,才能使孩子的成長過程更加完整。所以對於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應該有權利以固定的時間及方式探視孩子。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每月其中兩周(奇數周/偶數周)之周末,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將孩子接回同住,週日再送回;會面交往時的注意事項也可一併約定,譬如不能單獨讓孩子獨處、如有突發事故可預先通知變更會面日期等等。

 

二、承上,如有子女,還需規範扶養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父/母,每月應支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給與子女同住的他方父/母,作為養育孩子之用。而扶養費之數額,實務上會參酌個案狀況決定(雙方所得財產、負債、人均消費支出等),一般會落在每月1至2萬間。

 

因此,離婚協議書上務必要記載扶養費之數額、支付方式(每月幾日前支付、匯款至何帳號),如能公證並載明未給付扶養費時得逕為強制執行,對於收受扶養費的一方會較有保障,一旦他方未給付便能直接強制執行,無須再透過冗長的訴訟程序。

 

三、夫妻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因此,雙方於婚姻中累積的財產的差額,應於離婚時做分配,這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可一併於離婚協議書中協議如何計算分配。

 

四、贍養費是什麼?

 

贍養費—民法第 1057 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也就是說,贍養費是離婚時,造成婚姻破綻的一方,應該要給予沒有錯的一方用以維持生活的費用。要請求贍養費,可以由法院判決,或是離婚時雙方協議也可。

 

看到當中差別了嗎?扶養費是扶養小孩用的,這筆費用只會支付到小孩成年時,所以小孩成年後就沒有再要求扶養費的合理性了;反過來說,贍養費則是給離婚的他方維持生活用,即使小孩成年還是有可能繼續要付的。

 

所以,「贍」養費跟「扶」養費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協議時請特別小心,萬一把「扶」養費寫成「贍」養費,後果不堪設想,可能讓你多付上百萬。

 

五、權利義務關係如已釐清,可加入斷尾條款,離的乾淨

 

如果已經針對重點項目均已約定,建議可於協議書中加入「雙方對於因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贍養費等一切請求權,均互相拋棄,互不請求。」等類似條款,以確保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已結清,未來不會再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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