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家事律師幫您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全部免除跟部分免除的關鍵是什麼?|陳禾原律師

家事律師幫您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全部免除跟部分免除的關鍵是什麼?

免除扶養義務是什麼?免除扶養義務如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勝訴關鍵是什麼?什麼狀況可以免除扶養?什麼狀況是部分免除?免除扶養義務需要提出什麼證據?免除扶養義務可以溯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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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先生有三個小孩,但王先生分別在小孩15歲、10歲及8歲時與配偶離婚,離婚後即未再照顧小孩。小孩成年後打算提出免除/減輕扶養義務訴訟,在陳禾原律師代理協助下,三位均成功減少部分扶養義務。

 

說明:

 

民法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依照民法規定,「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以減輕扶養義務,如果是情節重大,可全部免除。父母無正當理由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沒有實際照顧、提供扶養費等),依照前述規定,未來當父母需要子女扶養時,子女就可以主張減輕/免除扶養義務。

 

依照陳律師承辦案件的經驗,如果父母在子女成年前,不是全部缺席,而有至少照顧幾年,則法院有可能認為只能部分減少扶養義務,而不能全免,例如前面提到的案例,王先生分別在小孩15歲、10歲及8歲時與配偶離婚,離婚後即未再照顧小孩,則法院有可能依照曾經扶養的時間,將扶養義務減輕到3/4、1/2,不過這仍須看個案判斷(例如還有參雜其他家庭暴力的狀況,則可能再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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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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