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訴請離婚|外遇離婚爭議怎麼處理?家事律師一次說給你聽|陳禾原律師

外遇離婚爭議怎麼處理?家事律師一次說給你聽

 

我的另一半外遇了,該怎麼辦?

所謂的「外遇」,不論是精神出軌、肉體出軌都算,所衍生出的各種法律爭議,例如訴請離婚、離婚協議、離婚賠償、離婚贍養費、離婚財產分配等,究竟該如何處理?本專欄將一次分享給您。

 

*在閱讀這篇文章前,或許你會想先了解……

   1.這篇文章的用途:

面對另一半的外遇,這篇文章是一份由陳律師撰寫的簡要攻略,幫助您打造最面面俱到的策略,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2.適合的讀者:

・另一半外遇,想了解有什麼可以自我救濟的管道

・面臨外遇官司,想要尋求法律解決途徑

・在尋求法律服務之前,想要先了解這類案件的全貌

 

 

*重點1:外遇訴請離婚

 

首先,我們先看看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

如果是肉體上的出軌,有與他人合意性交的情事,便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訴請離婚;如果沒有掌握相關的事證,但有其他佐證可證明有外遇(有性行為以外的親密行為、精神出軌等),也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有關訴請離婚的條件,可參考我的另一篇專欄文章:分居多久才能訴請離婚?家事律師說給你聽)。

 

另外也要注意——

民法第1053條規定,若對於配偶與他人性交之情事(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均不得訴請離婚。所以如有相關問題,可盡早與陳律師聯繫討論外遇離婚官司的處理方式。

 

*重點2:外遇離婚協議

 

訴請離婚費時費力,起訴後要先調解,調解不成立再開庭,曠日廢時。若是雙方對於婚姻畫下句點有所共識,願意協議離婚,反倒是一種解脫。但此時離婚協議書記載的條件就非常重要

 

一份完整的離婚協議,應該清楚的記載以下這些項目:子女監護權、探視方案、扶養費、外遇離婚夫妻財產分配、外遇離婚贍養費等事項。若涉及金錢的請求,建議可以約定強制執行條款並將協議書公證,對於權益的保障會更完全。

 

陳律師看過非常多家事爭議,都是因為離婚協議書沒有寫清楚所衍生的。

例如:子女探視方案沒寫清楚、贍養費要付到什麼時候沒寫清楚,最終都需透過訴訟途徑才能處理。因此,在討論離婚時,有關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再與陳律師討論,以保障自身權益。

(有關外遇離婚協議該怎麼寫,可參我的另一篇專欄,離婚協議書上該寫些什麼才能保障權益)。

 

*重點3:外遇離婚賠償

 

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規定,當人格權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而法院見解認為,配偶間因婚姻而負有行為誠實的義務,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婚姻生活之圓滿者,便是侵害他方的權利。而所謂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不限於性行為(通姦),只要與他人間有超過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逾越社會一般通念能容忍的範圍,而達到破壞婚姻圓滿的程度,便屬之,除了肢體上擁抱、接吻,精神上以男女朋友互稱、對話親暱也可能構成。

 

陳律師已協助多位當事人請求外遇離婚賠償,或是在被他人提告外遇離婚官司時,針對原告所提數十萬、乃至於上百萬賠償時,成功辯護,使法院認定並無侵害配偶權,進而免賠。

 

*重點4:證據的攻防

外遇離婚官司的決戰重點,在於證據的攻防

 

陳律師的建議:以物證為主,舉凡簡訊、line對話紀錄、line訊息、錄音、錄影、電郵都可以,只要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人間有前述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即可,但建議內容應完整,例如訊息有完整前後文,若是訊息過於零碎,法院將難以判讀,也會留給被告較多答辯空間;若內容不完整,則應盡可能掌握外遇事實明確的證據,例如承認性行為的對話內容或是影音圖片等。除物證以外,如有其他證人親見親聞外遇事實者,亦可傳喚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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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作成之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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