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不知道已婚就不用賠償?家事律師幫您代理侵害配偶權訴訟|陳禾原律師

不知道已婚就不用賠償?家事律師幫您代理侵害配偶權訴訟

*改編案例:

王小姐配偶外遇,王小姐因而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但第三者在訴訟中抗辯不知悉配偶婚姻狀態,這樣的主張是否有理由?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該如何攻防呢?

 

*法院案例怎麼看?

 

「且徵諸一般男女交往初期正值情深意濃之際,當更渴求瞭解彼此之相關社經地位與家庭背景等細節,況被上訴人已交往數月,兩人甚且已發生親密行為,OOO殊無可能對XXX是否為已婚之身分毫無察覺或加以查證,縱非故意,亦有過失,是OOO辯稱其不知XXX為有配偶之人云云,顯與常情有違,要無可採。」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34號民事判決參照。

 

由此可知,法院會審酌兩人具體交往狀況,如果已經有證據顯示有親密行為或交往許久,單純辯稱沒有查證婚姻關係,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就算沒有故意,也有過失。若要主張確實不知情,應提出具體事證,會比較有機會獲得有利認定(例如一方刻意隱瞞、雙方之認識過程確實無從知悉他方婚姻狀況)。

 

「本院認為由被告自110年4月13日至今,利用LINE與甲○○對話之紀錄,應有助於釐清被告自110年5月20日起至112年6月28日止,是否知悉甲○○有無婚姻關係存在之事實,乃告知被告本院為判斷被告在甲○○離婚前是否已知甲○○業已離婚,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88規定,依職權命其提出其利用LINE與甲○○所為對話之紀錄之必要,待證事實則為被告在甲○○離婚前是否已知甲○○業已離婚之事實,然被告卻不從本院命其提出之命,已難認被告已盡其發現真實之協力義務。…被告於本院命其提出其利用LINE與甲○○所為對話之紀錄時,理應樂於配合提出而無拒絕提出之理等情形,認為應可以被告不依本院前揭命令之行為,認定被告為系爭行為一之行為時,業已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2號民事判決參照。

 

由此可知,如果空言抗辯不知情,法院也可能命被告提出對話紀錄,來釐清真相,因此空言抗辯不知情也是有一定風險,必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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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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