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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是什麼?律師教你如何解除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人意思?連帶保證人責任有哪些?簽署連帶保證人契約怎麼辦?如何取消連帶保證人?這些有關保證常見的問題,以下本文將逐一分析。

 

一、保證人是什麼?需要負擔哪些責任?

 

所謂保證人,指的是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保證人必須替債務人清償債務。而實務上,更常見的是約定保證人必須負連帶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這便是俗稱的「連帶保證」,此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保證人要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並不以債務人無法清償為前提,擔任連帶保證人將背負著龐大的潛在債務,風險非常高。

 

正因如此,若非不得已,應盡可能避免擔任保證人,若真的不得以擔任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契約時,務必特別留意保證債務的金額、有無上限、期間等細節,這攸關保證人未來可能需負擔的債務,有關連帶保證解除的方式,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二、如何取消連帶保證人?可以廢除連帶保證人嗎?

 

如果已經擔任連帶保證人,可以用以下方法嘗試解除保證責任:

 

(一)如果是受債務人委任而擔任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750條規定,當主債務人有財產減少、住居所變更致請求清償債務困難、履行債務遲延等情況,保證人便能請求主債務人除去保證責任(例如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提供新的擔保物、連帶保證人更換等)。

 

(二)如果是針對連續發生的債務為保證,且未定期間者,依照民法第754條規定,此時保證人可以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建議可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就通知後發生的債務便不再負保證責任。實務上常見的最高限額保證,便是約定保證人於一定限額內之債務均負保證責任,由於簽訂保證契約後銀行對於主債務人之每一筆放貸,只要在限額內均屬保證範圍,銀行也不會特別要求保證人需於每次新的借貸簽署保證契約,因而時常容易為保證人所遺漏,等到收到繳款通知時才大吃一驚,只能後悔莫及,若是不慎簽了未定期保證,可考慮盡速終止。

 

(三)由於一般金融實務上,公司等法人向銀行借款,銀行通常會要求公司的董監事須擔任保證人,才會同意放貸,也就是擔任公司連帶保證人。然而,董監事對於保證期間、保證責任等細節規定一般都不甚清楚,往往都不知如何行使權利以致被銀行追索公司債務,因此引發很多爭議。為了改善這個狀況,民法第753條之1特別規定,若是因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替公司為保證,那麼便只需就任職期間內法人的債務負保證責任。

 

(四)若是對定有期限的債務為保證,當債權人允許延期清償時,一般會要求連帶保證人簽署同意書,依照民法第755條規定,若是此時保證人表示不同意即可不負保證責任,請特別留意。

 

如果你是公司的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為金融機構要求而擔任公司連帶保證人,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而有相關疑問的,或是其他簽署連帶保證人契約有疑問的,都可以攜帶借款契約、保證契約、保證函、公司登記資料等與我諮詢討論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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