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幫您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勝訴案例分享
如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勝訴關鍵是什麼?看這篇就對了。
今年度我協助兩位當事人成功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除了調解以外,都只開庭審理一次。
免除扶養義務屬於家事案件,審理重點常在於子女成年以前,父/母是否確實沒有盡到扶養義務。這類案件在舉證上,固然可以提出物證(例如以戶籍地址說明未同住、請領中低收補助或申辦就學貸款說明未受扶養經濟有困難),但因前述都只能間接證明「未受扶養」,如果要直接證明,通常還是要聲請傳喚證人,例如單親媽媽單獨扶養小孩,便可由媽媽到庭說明生父未探視、未提供扶養費等事實。
當然,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前提是父/母「需要」扶養,所以通常是父/母已經向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或是照顧父/母的社福安養機構向子女請求照顧費用;如果父/母不需要扶養,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就會被駁回,只能未來等有需要扶養時再聲請。
另外,扶養義務的免除時點也很重要,依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戊說:縱乙未提起104年案件,亦不曾對甲為拒絕扶養之意思表示,其扶養義務仍自「甲需受扶養日(即107年1月1日)」起免除。…審查意見:採戊說,補充理由如下:本項法院之裁定兼具形成及確認性質,可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明,於裁定主文宣示自何時起免除扶養義務,當事人聲明如未表明,應予闡明,令其補充之。又當事人僅得就尚未履行部分聲請免除,已履行部分債務消滅,並無聲請免除之餘地,附此敘明。」,應可主張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扶養義務,但也有部分法院有不同見解,建議仍可盡量主張,爭取最有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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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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