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重要案例解說(責任比例)
案例:
王先生有兩段婚姻,在第一段婚姻時有一個兒子,但完全沒扶養;再婚後,王先生又生了一個女兒,卻愛護有加。
後來王先生因病需照顧,只能回頭請兩個子女照顧、給付扶養費,但兒子已經先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獲准。
這時候,女兒感到十分擔心,因為兒子的扶養義務遭免除,是否代表自己一個人要承擔所有的扶養責任?該怎麼辦?
說明:
有關上述的問題,我們可以參考一個法院案例就會得到解答:
「又如前述,相對人XXX、OOO經免除扶養義務,依「個人主義」、「自己責任」之衡平思維,
上開被免除部分應由聲請人自己承擔,不得因此轉嫁加重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負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85號裁定參照
所以說,針對免除部分應該由受扶養人自己承擔,案例中兒子的扶養義務遭免除,該部分應該由王先生自己承擔,
這樣才公平,所以女兒可以一樣主張只負擔自己二分之一比例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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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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