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求償成功案例分享
配偶外遇,無論是精神出軌或肉體出軌,都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進而衍生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之爭議。陳律師已協助多位當事人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或是在被他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時,針對原告所提數十萬、乃至於上百萬賠償時,成功辯護,使法院認定並無侵害配偶權,進而免賠。本篇文章想分享的是,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應如何整理事證及主張,才能讓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之情事嚴重,而判准較高之求償金額。
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規定,當人格權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而法院見解認為,配偶間因婚姻而負有行為誠實的義務,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婚姻生活之圓滿者,便是侵害他方的權利。而所謂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不限於性行為(通姦),只要與他人間有超過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逾越社會一般通念能容忍的範圍,而達到破壞婚姻圓滿的程度,便屬之,除了肢體上擁抱、接吻,精神上以男女朋友互稱、對話親暱也可能構成。
而有關侵害配偶權之舉證,建議先以物證為主,舉凡簡訊、line對話紀錄、line訊息、錄音、錄影、電郵都可以,只要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人間有前述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即可,但建議內容應完整,例如訊息有完整前後文,若是訊息過於零碎,法院將難以判讀,也會留給被告較多答辯空間;若內容不完整,則應盡可能掌握外遇事實明確的證據,例如承認性行為的對話內容或是影音圖片等。除物證以外,如有其他證人親見親聞外遇事實者,亦可傳喚出庭作證。
重點來了,在掌握相關事證後,我們要如何在起訴狀中呈現,才能讓法院對我們為有利的認定,進而判准較高之慰撫金呢?首先,要先知道,在侵害配偶權的實務案例中,原告及被告兩造的資力及侵害配偶權的態樣與次數,將會是決定性的因素。有關兩造的資力,一般實務上法院會直接職權調閱雙方所得財產清單認定,如果說我方掌握加害方具有資力之資料,也可一併提出供法院參酌,加害者之資力越高,賠償之金額即可能提升。其次有關侵害配偶權的態樣及次數,若侵害配偶權之情節較為嚴重,譬如有長期同居、外遇生子、造成離婚等情事,可以特別向法院說明,另建議針對所蒐集之資料可以以如下表格方式統整侵害的行為態樣與次數,讓法院一目瞭然侵權情節嚴重,將會有助於強化求償之主張。
範例:
日期 | 侵害配偶權行為態樣 | 證物 |
112.4.1 | 被告二人在公眾場合接吻 | 被證1 |
112.4.3 | 被告二人互以老公老婆相稱 | 被證2 |
112.4.6 | 被告二人深夜共同前往汽車旅館 | 被證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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