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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監護宣告流程全攻略

如果您的家人因失智症、思覺失調症或其他精神障礙,導致理解與表達均有困難,已無法與人溝通,也無法獨立從事外出、購物、處理財務等事務,這時候您需要為您的家人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選定監護人來保護家人的權益。

 

  • 聲請監護宣告需要什麼條件

 

依民法第14條到第15條之2,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欠缺為法律行為能力的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等都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由法院審酌精神障礙的程度,核發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的意義在於,當一個人已經沒有能力從事法律行為(簽約、提款、買賣等等),他對外所為的法律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可能都有爭議(民法第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家人如果要代為打理大小事宜,對外也往往需要取得本人授權書(例如至銀行辦理資料查調或交易),甚為不便。這時候,便有必要透過法院為其選任一個監護人,來全權代管協助大小事宜。

 

透過監護宣告,被監護人將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將由監護人代為法律行為,這代表對外監護人有權為被監護人處理大小日常事宜,照顧家人將會方便許多;此外,由於被監護人已經不能對外進行法律行為,也比較不用擔心被監護人在外會不會遭詐騙(例:有精神障礙的家人在外被強迫推銷而購買高單價爭議商品,這時監護人便可主張被監護人之交易行為應為無效,要求退款)。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是程度上的差別,如果法院認定已經「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時便會作監護宣告,被監護宣告人則為無行為能力,任何法律行為都要由監護人代為;如果法院認定並非毫無辨識能力,只是能力欠缺,這時候便會作成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人會被限制在做特定事項時需要輔助人同意,例如訴訟、擔任公司負責人、買賣不動產、汽車等。

 

  • 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一般會以書狀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開起非訟程序審理,您可以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聲請。由於監護宣告的要件是「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所以可以先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書為佐證,再請法院安排到指定的醫院做鑑定。

 

此外,如果法院准許監護宣告,法院將會同時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聲請時您認為有適合的人選,也可以聲請時一併向法院表明推薦的人選及理由,一般會以近親為主,法院屆時也會參酌親屬的意見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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