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評論怎麼認定?刑事律師幫您處理妨害名譽案件
您有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誹謗等相關問題嗎?本篇專欄一定要看完,也可以參考陳律師分享的其他辦理心得:
案例:王先生在臉書社團遭公司同事攻擊,內容除了辱罵外,還有指控王先生工作表現不佳的言論。王先生認為同事所述內容不實,提起刑事告訴,但同事開庭時表示自己是針對可受公評的事評論,不構成妨害名譽。王先生對此感到疑惑,為求慎重便尋求律師協助。
分析: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那麼問題來了,發表言論什麼狀況下可以認為是「可受公評之事」而免罰呢?我們可以看看下列的法院見解:
「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時,如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本可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阻卻違法。如其言論屬意見表達時,若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則可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阻卻違法,而從上開「可受公評之事」、「適當之評論」規定可知,此款阻卻違法事由僅限於對「公共事務」之「合理評論」,蓋在牽涉到公共事務時,才值得以犧牲個人名譽法益為代價,鼓勵對於公眾事務有能力發言者,在有限證據或事實的基礎上,去發表意見,進而鼓勵資訊流通、發現真實,是若與「公共事務」無關,或非「意見表達」,均無此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再者,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不得阻卻違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刑事判決參照。
依照上面法院的見解,言論可區分意見表達及事實陳述,意見表達才有主張可受公評的空間,但仍應限於對公共事務合理評論,如果是私德或偏激之言論,仍不能主張免罰;若是針對事實陳述部分,則仍然需要證明所述內容的真實性,否則仍可能成立誹謗罪。上面的案例中,王先生同事的評論,就辱罵的部分應判斷是否是「合理評論」,就具體指摘工作表現不佳部分,同事仍應證明所述內容為真。
您有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誹謗相關問題嗎?讓具有豐富相關經驗的陳律師協助您(已成功協助多位當事人成功起訴誹謗案件並求償),請馬上連絡陳律師維護您的權益。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作成之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本文著作權由陳禾原律師所有,歡迎分享至社群,但分享應標示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且禁止修改內文及供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