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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專題—談職災如何處理

一、職災如何定義?

 

「勞基法對於何謂職業災害,雖無定義性規定,惟參照安衛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職業災害應包括勞工(一)因建築物、設備、原料等作業場所或存在於作業場所之物質而引起之傷亡;(二)因作業活動而引起之傷亡及(三)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傷亡。」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民事判決參照。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動者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災害而言。申言之,應以勞動者所從事致其發生災害之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考量重點,而勞動者為從事其工作,往返自宅與就業場所間,乃必要行為,自與業務執行有密切關係,參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08號民事判決參照。

 

參考上面的判決,職災的定義可能比你想像的還廣泛,不僅是執行職務時從事的行為,還包含從事職務相牽連的行為,例如上下班從住居所往返於公司造成的傷害也算職災。

 

二、面對職災,雇主會有什麼責任?

 

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職災發生時雇主應補償勞工下列費用:

 

職災情況 補償費用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必需之醫療費用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死亡 除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上述的職災補償責任屬無過失責任,也就是即使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毫無過失,也必須賠償勞工。此外,如果職災的發生,雇主存有過失(例如因工作環境未依法落實安全管理致勞工發生意外),雇主還可能面臨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刑事過失傷害等責任。

 

三、企業主應如何預作準備,以減少職災責任對於公司的影響

 

職災的賠償責任對於一般中小企業而言,屬於非常沉重的負擔,尤其當勞工因職災死亡時,需一次補償45個月工資,許多企業一時之間恐無法負擔如此鉅額賠償,因此建議雇主平時可透過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有效轉嫁職災風險,且應對於員工為教育安全訓練,並確保工作環境符合法定安檢要求,以免員工處於危險的工作環境易生意外。

 

職災發生時,應於八小時內依法通報主管機關(職安法第37條)。確認事發原因後,可與勞工商議和解,和解時應盡可能一次就相關責任達成和解,確保企業不會再受追究,以免衍生無謂爭議;如職災致勞工死亡時,則應與勞工之遺屬(法定繼承人及勞基法第59條得請求死亡補償之遺屬)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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