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推薦|人頭帳戶-詐欺洗錢|陳禾原律師

提供帳戶被以詐欺罪、洗錢幫助犯調查,如何應對?

近年來民眾因誤將帳戶給詐騙集團而遭法辦的情形,屢見不鮮,實務上對此的認定標準也頗為嚴格,許多聲稱因求職、遭詐騙、僅係租用帳戶不知對方會拿來犯罪等抗辯,都不被採用,仍然被以詐欺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等罪論處。以下本文將分享遭遇此種案例的應對方式,供各位讀者參考。

 

一、只是提供帳戶給他人,為何會與詐欺、洗錢扯上邊?

 

基本上大多數提供帳戶的人,往往是因為看到網路上徵才廣告、博奕廣告等等,與對方聯繫後,對方才會進而提出提供帳戶的要求(網銀帳密、存摺、提款卡等),由於對於對方是詐騙集團,會將帳戶拿來犯罪、洗錢等細節不清楚,所以當發現自己帳戶怎麼被凍結,甚至還被移送法辦時,都會感到十分詫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再者,交付金融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會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作為利用工具,向他人行詐,使他人匯入該金融帳戶,而騙取財物;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者,因交付金融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帳戶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則其單純受利用,尚難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繩。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將其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不能遽行推論其有預見並容任詐欺取財犯罪遂行的主觀犯意。」。

 

看到上面的判決,各位讀者應該就明白了,近年來詐騙集團橫行,以人頭帳戶從事詐欺等犯罪早已非新聞,若遭法院認定是「明知或可得而知」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將作為利用工具,向他人行詐,使他人匯入該金融帳戶,而騙取財物,那麼便可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反之,若是因疏於提防、受騙而提供帳戶,則不能認為有容任詐騙集團的主觀犯意。

 

寫到這邊,必須再次提醒各位讀者,銀行帳戶是非常私密的資產,無論是基於任何理由,切勿提供給任何第三人使用,以免面臨嚴峻的民刑事責任。

 

二、發現帳戶遭詐騙集團非法使用,第一時間可考慮向警方報案,以留存紀錄

 

若不慎將帳戶提供給陌生之第三人,建議應盡速收回帳戶使用權(變更網銀密碼等),如發現帳戶已遭非法使用(例如期間內有多筆不正常金流往來),可考慮向警方報案並製作相關筆錄,證明您在帳戶未警示前就已發現異常,故已即刻收回帳戶使用權,對於未來佐證並不是詐欺的幫助犯上會有幫助。

 

三、提出對話紀錄等事證,證明確實沒有幫助詐欺的意思

 

在偵查程序中,應該主動提供與詐騙集團的對話紀錄,因為這或許可佐證當初提供帳戶確實沒有幫助詐欺的意思,也無從預見帳戶會被非法使用。實務案例上,如果能證明有以下的狀況,則較有可能取信於法院,認定並無幫助詐欺的犯意,但需注意個案事實差異很大,此僅能供參考:

 

  • 提供帳戶過程中,有多次對詐騙集團提出質疑(例如:詐騙集團稱提供帳戶可將帳戶美化,提高核貸機會,對此提出質疑,詢問能否提前還款、何時能見面簽約等),甚至有要求詐騙集團應出示身分證等證件證明身分;
  • 發現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後,旋即要求詐騙集團提出說明;
  • 提供的是經常使用之帳戶(例如薪資轉帳、貸款扣繳),而非少用的帳戶。

 

四、思考是否和解

 

由於此類案件起訴率偏高,如被害人不多,被害人遭詐騙的金額不高,建議或可考慮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避免訴訟風險;至於其他情形,是否應和解、應認罪或無罪答辯等辯護策略,則應視個案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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