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人頭帳戶詐欺是數罪還是一罪從重處罰?讓刑事辯護律師協助您維護權益|陳禾原律師

人頭帳戶詐欺是數罪還是一罪從重處罰?讓刑事辯護律師協助您維護權益

案例:王先生不慎將帳戶提交給詐騙集團利用,導致有多筆詐騙不法所得匯入王先生帳戶,王先生也因而遭起訴。不料數月後,王先生又收到其他地檢署開庭通知,王先生感到非常緊張且疑惑,之前的詐欺案件不是已經遭判刑了,怎麼還有新的案子。到底是論一罪從重處罰,還是一個被害者算一個案件論數罪處罰?

 

您有上述的疑問嗎?幫助詐欺、詐欺共犯的罪數應如何認定,關於此可以參考以下判決:

 

「以擔任收集金融帳戶之收簿手情形而言,其縱僅有一次性之交付帳戶行為,就其他共同正犯向多數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受騙匯款,再由其他共同正犯提款以製造金流斷點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仍應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全部共同負責,依所侵害被害法益之個數,論以數罪。惟行為人倘單純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因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僅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者,固得依其情形論以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然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若祇有1個,縱多數被害人上當受騙因而匯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並遭他人提領製造金流斷點,因而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則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較重之罪處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39號刑事判決參照。

 

依照判決意旨,若是被認定為詐欺共同正犯,若有多數被害人,可能被認定為一個被害者即成立一罪,應論以數罪;若是被認定為幫助犯,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只有一次,則可能論以一罪從重處罰。至於是正犯或是幫助犯,應視被告之行為來認定。

 

實務上,提供帳戶所牽連之被害人往往不只一個,很常發生部分案件先審判,部分案件才開始偵查的狀況,究竟應認定為一罪或是數罪,對於當事人權益影響很大。若是認定一罪,則前案判決後,後案為前案效力所及,應逕為不起訴處分;反之,則同時可成立數罪,還會牽涉到前案給了緩刑,後案如果又判刑該如何處理等複雜爭議。

 

陳律師已協助多位客戶處理人頭帳戶刑事案件,如您有相關問題,歡迎聯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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