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加蓋|違建加蓋請律師幫你拆談,違建拆除訴訟的攻防重點—分管協議不得違反法令或有害公共安全|陳禾原律師

違建加蓋請律師幫你拆 談違建拆除訴訟的攻防重點—分管協議不得違反法令或有害公共安全

違章建築(違建)經常發生於兩種情形,一種是自家空地遭外人或共有人占用,另一種則是頂樓遭樓層住戶私自加蓋,無論是哪一種,只要是未經全體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以民法第820條等依法同意使用的情形,任何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都能以個人名義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請求空地違建/頂樓違建拆除,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而在違建拆除訴訟中,被告方最常見的辯詞是,我的違建是經過全體住戶同意的,法律上稱之為分管協議,所以並非無權占有。當然,這樣的說詞必須要有證據可以佐證,若是空口白話,法院一般是不會採信的。

 

下一個問題是,如果對方真的證明有分管協議、有經過住戶同意去加蓋,法院就一定會採認這樣的說詞嗎?參考以下的法院案例,答案倒是未必: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出賣人,如保留共有部分之專用權,分別附隨於專有部分出賣時,倘他區分所有人明知有此情形而買受,縱未明白約定,亦應視為保留專用權之默示承認,與共有物之約定分管相類,各區分所有人應受其拘束,僅專用權人使用該專用部分不得違反共有物之使用目的,致妨害大樓及住戶之安全而已。」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民事參照;

 

「惟按區分所有人就共有部分有專用權者,仍應本於共有物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共有物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查系爭大樓空地依建築設計既屬留設之空地,自應保持空地之原狀而為使用;系爭大樓屋頂,依建築設計既屬平台,自應保持平台之原狀而為使用,始得謂本於共有物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而為使用。乃上訴人竟搭建系爭一樓及屋頂違建,而以該空地及屋頂做為自己之室內或以圍牆阻隔而使用,自非依該空地及屋頂平台之性質及構造而使用,有違空地及平台之使用目的,又未經他共有人同意,自非合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民事判決參照;

  

「再系爭樓頂平台係屬同棟大樓之公共部分,上訴人在屋頂平台搭建違建物,本應取得全體區分建築物之所有人同意,而非僅取得其垂直下方各住戶之同意即可,上訴人提出其與部分住戶間之協議書,欲佐證其得在樓頂平台搭建房屋,亦非可採。上訴人對於其樓頂平台雖有管理使用之權,然於其上搭建之前開違建物,既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之管理使用方式,影響整棟建築物之景觀及住戶之安全,已變更樓頂平台之通常用途,於全體共有人之權利自有所妨害,被上訴人自得本於物上請求權,請求上訴人除去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參照

 

從前面的案例我們可以得知,如果被告抗辯有分管協議,身為原告的其他住戶,仍可跟法院主張,縱使有約定頂樓可以給被告使用,使用上也不應該有加蓋建物影響逃生安全的情況,否則仍然是侵害其他住戶權利,而可請求拆除。違建拆除訴訟有諸多攻防重點,如有違建提告相關疑問,請直接與我聯繫安排進一步諮詢,我將以我實際代理多件違建拆除訴訟的經驗,幫您把關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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