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推薦|著作權轉讓合約要注意什麼|陳禾原律師

著作權轉讓合約要注意什麼

「著作權讓與(轉讓)」與「著作權授權」兩者意義大不同。在智慧財產權意識抬頭的現今,簽署著作權讓與(轉讓)、著作權授權的同意書或契約實屬常見,身為創作者必須簽,身為被授權方更該簽。但,你知道這類合約該注意些什麼嗎?以下就讓我一一說明。

 

一、著作權讓與(轉讓)與授權的差別

 

著作權讓與(轉讓)指的是將著作財產權的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受讓人將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36條),可以行使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財產權相關權利,身為著作財產權人,若著作遭侵害,自然可以提起民刑事訴訟。

 

相較之下,著作權授權指的是單純授權他人可以利用著作而已,著作財產權仍歸屬於原著作財產權人,相關權利要由原著作財產權人行使,除非是「專屬授權」的狀況,才會讓專屬授權人有權在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在著作權授權的情況下,授權的著作標的、期間、地區範圍就會是非常重要的條款,因為授權範圍內被授權人是可以合理利用著作,甚至在專屬授權的情況下可以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提起訴訟;反之,非屬授權的範圍、期間,若使用著作,就可能構成侵權。

 

最後,不論是授權或是轉讓,合約中有關著作的標的都應該具體特定,可以列表或以附件方式呈現,

 

二、授權方應擔保所轉讓/授權之著作,並無侵權之情事

 

對於被授權方(或被讓與方)而言,法律上最大的風險便是如果授權方所授權的著作並非自己合法創作,此時被授權方若使用到授權合法性有疑慮的著作,便可能遭原始創作者提告。例如,甲畫家抄襲乙畫家的畫作,再將畫作授權給A公司使用,此時若A公司公開展示畫作被真正的創作者乙畫家發現,便可能遭乙畫家提告。

 

因此,身為被授權方(或被轉讓方),建議在合約中註明授權方(或轉讓方)應保證著作內容並無侵害他人權利,如因此遭第三人指控侵權,應由授權方(或轉讓方)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包含律師費在內),如此一來才能降低風險。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本文著作權由陳禾原律師所有,歡迎分享至社群,但分享應標示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且禁止修改內文及供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