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競業禁止條款這樣寫才有效-律師用案例跟你解釋勞基法
案例事實:
A打算離職,檢視勞動契約時才發現契約竟然有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限制A在離職後不能到與現任公司同產業的企業工作,然而A在該產業打拼已久,如不能繼續在同產業工作,將無以維生,因此便向律師諮詢,勞動契約所規定的「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是否有效。
一、勞基法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規定
參照勞基法相關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必須以雇主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之職位可能接觸雇主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範圍合理且雇主有給予補償等為要件,否則即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此實務上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雖然很常見,但很多都因未符要件而屬無效。
二、如何約定才有效
參考實務上被法院認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效的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52號確定判決),歸納出一個有效的「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應該具備下列元素: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且員工任職期間能接觸營業秘密
公司欲保障與商業利益有關之隱密資訊,所涉專業性、獨創性、秘密性越高,競業禁止條款的正當性就愈強,且必須以員工擔任之職位,能接觸或使用該營業資訊為前提。譬如員工擔任之高階主管職務,已可知悉採購原物料供應商、採購價格、數量、規格等內部資訊,該資訊攸關生產成本及製程良率,若遭競爭對手知悉,確有助於競爭對手降低生產成本及提升製程良率,便可認為雇主具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限制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合理
競業禁止協議所限制之就業對象,應限於從事與公司營業活動相同且有關之服務,且具有競爭關係者(按:如能具體列舉公司名稱更好)。
競業禁止期間,可參考相關產品價格資訊之保密週期而定,最長不能超過兩年。
(三)已給予合理補償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且必須確實給付。
三、競業禁止條款如無效,勞資雙方自然都不受條款拘束,如對於條款解釋有疑義,歡迎與我聯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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