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律師推薦(全國執業)-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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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之舉證
下列案例中,原告主張被告曾向被繼承人借錢,被告對此不爭執但抗辯已返還借款,此部分將回歸舉證責任分配,如果未能舉證,將無法獲得有利認定。因此,對於主張債務存在之一方,建議應提出相關證據(物證如借據、對話紀錄等或曾親身見聞的證人)。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被告之子OOO結婚時,向被繼承人借得金額30萬元,迄今仍未返還等語,而被告對於自兩造之被繼承人處借得30萬元等情不爭執…而被告就伊已經返還上開借款或嗣後被繼承人又贈與予伊等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尚非可採,堪認原告主張被告對於兩造之被繼承人負有30萬元之債務為真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參照。
*如確認債權存在,應列為遺產,而歸各繼承人公同共有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故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無應有部分可言,此觀民法第1151條及第827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在遺產分割前,係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可言,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行使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乃公同共有債權。此損害賠償債權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請求就自己可分得之部分為給付,仍非法之所許(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判決參照)。而各共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依民法第821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703號判例參照),此於遺產為債權請求權時自有其適用。②如前所述,被告對於兩造之被繼承人負有30萬元之債務,且上開30萬元債權請求權依法應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是該30萬元請求權即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從而,原告依前開規定,基於公同共有物之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返還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予被繼承人XXX之全體繼承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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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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