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演藝經紀合約適用勞基法嗎?公司如何保障權益?商務律師說給你聽|陳禾原律師

演藝經紀合約適用勞基法嗎?公司如何保障權益?商務律師說給你聽

在先前的專欄,我們曾介紹過公司將部份業務交由他人執行,依照委託的形式,有可能雙方的關係可能是「承攬契約」、「委任契約」或「雇傭契約」,判斷這三者的關鍵,會是在於是否有「從屬性」,例如一般而言公司委由室內設計進行裝修工程,會認為是承攬契約(室內設計師在期間內完成裝修成果,至於期間內施工方式及期程安排交由設計師決定);公司請律師協助代理訴訟,會是委任契約;公司委由小編在公司所在地朝九晚五上班,則會是雇傭契約。

 

雙方如屬僱傭契約,由於勞方相較於資方經濟上屬弱勢,又需服從資方指揮,因此政府特別規定勞資權利義務關係應受勞基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規範,以保障勞權,例如雇主應投保勞健保、應給予加班費、資遣需符合最後手段性且給予資遣費等;反之,若屬承攬、委任契約,雙方關係即無勞基法相關規定適用。

 

(詳可參: 假承攬真僱傭?承攬僱傭怎麼分?勞資律師說給你聽)

 

本篇專欄要討論的是,在演藝經紀合約中,藝人與經紀公司間之關係究竟是委任契約還是雇傭契約?若是委任契約,則無勞基法適用,也不會有勞健保的問題,要終止合作關係,也不會勞基法嚴格的資遣程序適用。然而,是「委任」還是「雇傭」,不是單從契約形式上的標題去認定,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勞訴字第22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簡字第136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勞上字第52號,法院會實質判斷當中是否具有從屬性,具體來說:

 

1.藝人是抽成還是領固定薪?

 

(若是固定薪,比較有可能被認定為雇傭契約)

 

2.藝人可獨自完成例如直播等演藝工作,還是需要加入公司體系?

 

(若可獨立作業,比較有可能被認定為委任契約)

 

3.公司是否可決定藝人勞務提供之地點、時間、給付量等,藝人違反得對其施以懲罰?

 

(如均由公司片面安排並得以處罰,有可能被認定為雇傭契約)

 

公司勞務契約用字遣詞務必小心,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演藝經紀合約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約定,將會影響合約的定位,建議先與陳律師諮詢討論合約的設計方向,由陳律師客製化依照公司需求擬定符合公司利益之勞務合約,如有相關問題,歡迎隨時聯繫討論(請洽電話、LINE、fb或電郵)。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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