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電腦使用官司如何辯護?讓資深刑事律師協助您|陳禾原律師

妨害電腦使用官司如何辯護?讓資深刑事律師協助您

案例:

王先生經過朋友同意登入朋友的臉書帳號,不料後來兩人關係生變,朋友竟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告訴,主張王先生未經同意登入臉書帳號,已犯罪。王先生收到警察局傳喚通知後,非常緊張,便尋求陳律師協助,經陳律師協助辯護後,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述案例中,王先生便是因為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登入社群,而遭提告。但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成立要件是「無故」,若是有經過同意,就不會構成犯罪。但如何證明有經過同意呢?這便涉及辯護策略,或許可以針對當初取得授權的時空背景作說明(例如登入是為了何目的?在何情況下取得授權?),並提出相關對話紀錄或傳喚證人為憑。對於提告的人而言,自己的帳號密碼屬於隱私,若非自己主動提供,其他人又如何知道?若告訴人不能提出合理的說明,也會影響對於被告的指控是否成立,這也是很好的切入點。

 

您是否有妨害電腦使用罪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禾原律師聯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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