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糾紛-簽了委任契約/委任契約/顧問契約能提前終止嗎
案例:A公司與顧問公司簽了顧問契約,約定委任顧問公司作為行銷顧問,但合約期間內不得提前終止,否則須負擔違約金一百萬。簽約後,A公司發現顧問公司服務不專業,想提前終止契約卻又怕高額賠償金,該怎麼辦?
陳律師解答:
1.委任契約依法得隨時終止
依照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委任契約是可以隨時終止的。因此,如果委任契約中,約定一方不得提前終止契約,這樣的約定可能是無效的,以下的案例可供參考。
「(一)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違背法令所禁止之行為不能認為有效,其因該行為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亦不能行使請求權(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79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亦有明定。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536號判例意旨參照)。是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非不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因此委任契約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亦不排除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判決要旨參照)。…核其性質,乃約定被上訴人預先拋棄契約終止權,核與民法第549條第1項為維護委任契約當事人信賴關係而規定之委任人任意終止權規定相悖,依首揭說明,縱有此特約,亦不得排除被上訴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遑論約定被上訴人終止契約時需賠償上訴人100萬元,是系爭協議書第4條約定不能認為有效,上訴人亦不能據此行使請求權。故上訴人主張依上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86萬元,於法不合,無從准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參照。
2.如前所述,委任契約得以隨時終止,只是說如果在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且還必須具有可歸責事由。如果契約中約定不合理、無差別要求高額違約金賠償的文字,這樣的約定可以由法院酌減違約金,法院會參酌實際違約狀況來做認定,並不是合約寫多少,就一定賠償多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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