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破壞電磁紀錄罪如何構成-刑事律師幫您提告/辯護|陳禾原律師

妨害電腦使用罪、破壞電磁紀錄罪如何構成-刑事律師幫您提告/辯護

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如何構成?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當中「無故」、「損害」如何解釋?如果您正面臨妨害電腦使用罪相關問題,無論您需要提告或辯護,都可以向陳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王先生離職前一天,登錄公司帳號刪除公司訂單資料,公司認為王先生是離職前挾怨報復,王先生主張是誤觸,此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當中成立關鍵為何?

 

刑法第 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以「無故」為要件,無故如何解釋?

 

「另按刑法第359條所謂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係指無正當理由擅自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而言。如出於有權限之業務上行為,自不能謂為無故刪除。」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33號刑事判決參照。

 

「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包括「無正當理由」、「無處分權限」、「違反所有人意思」、「未獲授權或逾越授權」等情,均屬「無故」,而具違法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400號刑事判決參照。

 

由此可知,無故的解釋,要看是否有正當理由,例如出於「有權限的業務行為」,就可能認為並非無故。

 

*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以「產生損害」為要件,所謂損害不以實際經濟價值為限,影響公文書憑信性、破壞電磁紀錄處分權人對電磁紀錄獨有之支配、控制或完整使用都可能構成

 

「換言之,刑法第359條之罪,以「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結果犯,此與僅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者,例如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者,迥然不同」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33號刑事判決參照。

 

「且所謂損害,亦不以經濟價值為限,若為公文書,如因而有使公文書之憑信性發生動搖、混淆之虞,亦包括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參照。

 

「因此,上開規定所謂之「致生損害」,不以已經造成公眾或他人財產或經濟上利益之實質損失為限,若已破壞電磁紀錄處分權人對電磁紀錄獨有之支配、控制或完整使用,致有害於電磁紀錄所有人、處分權人或公眾之利益,即已該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400號刑事判決參照。

 

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的認定,需要依照個案事實分析,如果您有妨害電腦使用、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等相關問題,請聯絡陳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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