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債務人脫產,如何應對—強制執行查詢財產技巧
先前曾介紹過如何初步查詢債務人的財產,一般而言,查詢到債務人名下存款、股票、不動產/動產、薪資收入等,並不困難。真正難的是,當我們透過上述方法仍查不到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該如何去挖掘藏匿的財產呢?本文將會分享實務上常見的方法供各位讀者參考。
首先,參照強制執行法第20條至第22條規定,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強制執行債權時,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如債務人拒不報告或虛偽報告,法院得命債務人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法院甚至可以管收債務人,如果債務人有逃匿之虞,也可以限制住居地域。
換句話說,若債權人能提出相關事證佐證債務人並不是真的沒錢,只是把錢藏起來了,我們就能依法請求法院作更深入的調查,來追查債務人究竟把錢藏到哪裡了。
所以,身為債權人,我們可以調閱債務人近幾年來的所得財產清單,看看在執行前後,財產有沒有驟減,減少的項目是哪些等。同時,債權人也可以盡量向熟悉債務人的相關親友探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例如債務人過往名下有無不動產(若曾有不動產,現名下卻無,代表已處分資產,處分資產應會有價金所得可扣押)、債務人向哪些保險公司投保(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意旨,債權人主張其因無調查權而無法取得相關保險資料,然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查明,不得逕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而查詢到債務人投保狀況後,就有機會扣押保價金及解約金債權);若是債務人為公司,則可以上網搜尋該公司資本額、營運狀況、員工人數等相關公開資訊,若明明營運正常且營收穩定卻名下無任何財產,亦可作為舉證脫產的論述之一。
最後,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債權人掌握債務人有相關脫產事證而構成毀損債權罪,也可對債務人提出刑事告訴,或許可增加債務人清償的意願或是談判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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