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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必知—家事律師帶你看最新憲法判決

離婚訴訟必知—帶你了解最新憲法判決

一般情況下,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婚姻無法維持是單方造成的,那有責的那方無法離婚。說白話一點,如果男方單方外遇導致婚姻無法維持,那男方就無法訴請離婚。因此實務上的離婚官司攻防,就是要爭論「婚姻無法維持」是誰的錯,有瑕疵的一方,想要訴請離婚就會有難度。
傳統上,對婚姻是勸和不勸離,負心者更會飽受批評。
其實,以家事律師的角度來看,法律上也是如此。

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然而,剛出爐的憲法判決指出,即使一方有錯,如果完全剝奪離婚的機會,未免過度嚴苛,且有限制婚姻自由的疑慮,故要求修法調整,若發生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已持續相當期間,未來似有修法准予離婚的空間,可謂一大創新,後續修法的動向,攸關離婚的要件,值得關切。

 

有關離婚,可一併參考我先前其他專欄:

 

分居多久才能訴請離婚?家事律師說給你聽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離婚條件是什麼?離婚律師說給你聽

 

侵害配偶權賠償訴訟如何求償?被告侵害配偶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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