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期間可以請求公司給付工資-勞資爭議專業律師教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案例事實:
A原任職於B公司,突遭非法資遣,A打算向法院起訴確認資遣不合法,勞動關係仍然存在,以保障工作權。但A聽說訴訟曠日廢時,在沒有工資收入狀況下恐難以維生,於是便向律師諮詢處理方式。
依照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如果能證明「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及「有勝訴之望」兩要件,便能請求法院以定暫時狀態處分命公司在訴訟中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
在前面的案例中,A在訴訟期間,能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命B公司暫時先雇用A並按月給付工資,也就是說訴訟期間仍然是能領取工資。正因如此,勞工如遇非法資遣,就可以勇敢的提起民事訴訟,來確認勞僱關係存在,以保障權利。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符合兩要件:
一、「顯有勝訴之望」
一般而言,公司在解僱前,應採取其他懲處等對員工權益影響較輕之措施,且符合最後手段性,故勞工聲請時應提出事證讓法院對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的合法性產生疑慮,以符合「顯有勝訴之望」的要件。
二、「公司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
所謂「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係指繼續僱用勞工可能造成不可期待雇主接受之經濟上負擔、企業存續之危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故聲請時應提出事證說明繼續雇用員工對於公司營運及資金並不會有何不利情事,來增加核發通過機率。
透過定暫時狀態處分,勞工在訴訟中仍得獲有薪資保障,可以更有底氣的勇敢行使權利,如有相關勞資爭議問題,歡迎預約法律諮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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