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分擔不公平會讓區權會假決議無效-管委會看這邊
您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相關問題嗎?您的社區有管理費分擔不公平的爭議嗎?不管您是住戶還是管委會、主任委員,如有相關問題都可向曾擔任管委會法律顧問的陳禾原律師預約諮詢,以維護權益。
問題:
A公寓剛召開區權會,區權會決議通過,非一樓店家之區權人僅需繳納500元管理費,一樓店家則需繳納1000元,一樓店家認為管理費分擔並非依照應有部分比例,不公平,打算提起訴訟確認區權會決議無效。
陳律師的分析:
依照法院判決見解,公寓大廈管理費用應以依照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原則,如果斟酌區分所有建物面積、居住情形、實際獲益程度等訂定另外的負擔標準時,仍應符合公平原則,否則可能被認定違反誠信原則而無效。
例如,社區主張1樓營業店家作為營業使用,可能會吸引非社區住戶進入,增加管理成本及危險等等,所以對1樓店家要收取更多管理費,但沒有具體事證能夠舉證,此時法院便可能認為這樣的理由並不充分,而認為對1樓店家收取更多管理費的決議內容無效。
*參考案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73號民事判決
「若規約之內容,對於特定之區分所有人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固得依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規約,惟倘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決議,其違法程度嚴重,有權利濫用或背於公序良俗而為無效之情形,特定之區分所有人並非不得主張其為無效,而提起確認訴訟。…再按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係依法定或約定,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之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6款),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就該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原則,雖依同條但書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就該費用之分擔比例,並非不得另行約定,惟所約定分擔之方式,若無充分理由,仍不應悖離上述「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原則。又公寓大廈之管理費用除用於維護、修繕、管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外,並及於公寓大廈整體(含專用部分)之安全維護(如警衛)、管理組織之人事費、稅捐及其他基地之經常管理費用等,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就管理費之收取,斟酌區分所有建物面積,甚而依其居住之情形,實際獲益程度等訂定負擔標準時,參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自為法之所許,然仍應符合公平之原則,尚非可任所欲為,否則即與誠信原則有違。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由多數決作成之決議,與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發生衝突時,其是否係藉由多數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之分擔決議或約定,應有充分理由,始不悖離「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原則。且是否係以損害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為主要目的,基於公平法理,法院固得加以審查,惟應從大廈全體住戶因該決議之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意旨參照)。」
「足認系爭決議實非按應有部分比例為管理費用之分擔,揆諸前開說明,即應有充分理由,且需符合公平、誠信之原則及無權利濫用始得為之。⒉被告固辯稱系爭社區1樓營業店家之各種公告及通知係由總幹事親送,系爭社區1樓營業店家每年需要1至2次之獨立消防安檢,而系爭社區1樓營業店家既作為營業使用,對外需招攬生意,必致吸引非系爭社區住戶進入系爭社區,使用系爭社區公共設施,提高發生糾紛之危險,以上均增加被告成本及管理困難,故系爭決議調漲原告及系爭社區1樓營業店家之管理費等語,然未提出任何事證為佐,自難認其前開所稱屬實,而不能認屬充分理由。故系爭決議實係無充分理由而未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管理費,藉由多數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之分擔決議,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已違反公平、誠信原則且為權利濫用,違反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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