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共犯|申辦貸款變詐欺共犯?讓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辯護|陳禾原律師

申辦貸款變詐欺共犯?讓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辯護

申辦貸款怎麼會變成詐欺共犯?洗錢共犯?交付帳戶衍生相關爭議該如何處理?讓陳律師跟您說清楚講明白。

 

案例:張先生急需貸款資金,在網路上瀏覽到有貸款顧問公司能協助,該公司設有網站及並記載相關申辦須知及聯絡方式,張先生不疑有他便聯繫。而後,公司人員稱帳戶金流美化後才容易放款,要求張先生提供帳戶,會先有金流匯入後再請張先生領出交回公司,張先生需錢孔急便如數照做,豈料數日後就收到帳戶遭警示之通知,並收到檢警通知列為詐欺及洗錢罪共犯,急忙尋求陳律師協助。陳律師了解案情後,提供辯護,成功協助張先生就詐欺罪部分不被起訴。

 

近來詐騙集團騙取帳戶的手法層出不窮,有以投資為名義、有以貸款為名義、也有以網拍為名義,許多人遭利用被騙取帳戶後,都會被列為詐欺罪、洗錢罪共犯。不過,最近的最高法院判決,發表了如下看法:

 

「是行為人若任意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他人,除有正當合理之理由及證據以顯示有例外之情形,認其可預見該帳戶資料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係屬合於經驗法則之判斷。至行為人倘基於個人特殊之目的或動機,而有遭人使用詐術致使其因個人輕忽而交付帳戶相關資料供不詳之他人使用,得否逕認其因此即未能預見該帳戶資料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之情,繫於其誤信而交付之原因是否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為斷,並非僅因其在交付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之判斷上有其個人疏誤之情,逕可認其可對交付帳戶之行為可能導致被用作洗錢等不法不具犯罪故意,仍應依行為人交付之原因、歷程,就直接或間接故意之存在與否為積極之調查,本於經驗法則之判斷以釐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24號刑事判決參照。

 

依上見解及綜合陳律師過往辦理類似案件的經驗,如果交付帳戶是因為親友信賴關係或其他正常理由,就仍有無罪答辯的空間,當中關鍵多在於:

 

1.提供帳戶有無對價?

2.提供帳戶的原因為何?

3.為何會聽信對方指示而提供帳戶,誤信的理由是?交付帳戶過程中有無查證或提出質疑?相關流程是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4.所提供帳戶是自己常用或完全沒在使用的帳戶?

 

陳律師已協助多位客戶處理人頭帳戶刑事案件,如您有相關問題,歡迎聯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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