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墊扶養費|父母有財產兄弟姊妹還可以請求代墊扶養費嗎?家事律師來說法|陳禾原律師

父母有財產兄弟姊妹還可以請求代墊扶養費嗎?家事律師來說法

父母還有財產可以生活,子女如果自願給父母孝親費或支出生活費,能否主張其他沒有孝養父母的兄弟姊妹未盡扶養義務,請求代墊扶養費?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如下案例:

 

「㈢、承上,己00於聲請人所主張之代墊扶養費之期間,實難認有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之情形,該期間自無受兩造扶養之權利。相對人於前開期間既無扶養己00之義務,聲請人自無為相對人代墊扶養費可言,則聲請人於前揭期間縱使曾支付關於己00之相關醫療或生活費用,依法即均難認係代其他扶養義務人代墊扶養己00之扶養費,而應屬為人子女善盡孝道之表現,更均未使相對人因而受有免除扶養義務之利益,附此敘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73號民事裁定參照。

 

由此可知,父母如果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就不須子女扶養,此時縱使有支出生活費用的行為,也只能認為是善盡孝道的行為,不能認為是幫其他兄弟姊妹代墊扶養費,進而為代墊扶養費的請求。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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