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違建加蓋 違建拆除訴訟的攻防重點—鄰居都有違建就能代表分管協議存在嗎?
在違建拆除訴訟中,很最常見的辯詞是,鄰居都有違建,不管是樓上樓下、左鄰右舍都有違建,可見當時的習慣就是頂樓可以蓋頂加,所以有默示分管協議的存在。
「上訴人另抗辯系爭大廈各樓層有5戶,除上訴人所有之系爭違章建築物外,其他7樓各戶上方亦有建物坐落,且系爭違章建築物於72年間已由OO公司代為建築完成,可證OO公司將系爭屋頂平臺使用權出售予系爭大廈7樓所有權人云云。然各樓頂樓交易情形容有不一,且是否有經分管協議,亦因各該頂樓有無與各共有人為協議而不同,不因其他棟的屋頂平臺亦有增建違章建築物存在,遽論均係經分管協議,而為上訴人就系爭屋頂平臺有專用權之證明」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參照。
從前面的案例我們可以得知,其他鄰居有違建,不能直接證明就有分管協議,主張分管協議存在,仍應具體舉證自己與他樓層住戶如何達成分管協議的相關細節,才有可能說服法院。違建拆除訴訟有諸多攻防重點,如有違建提告/被告相關疑問,請直接與我聯繫安排進一步諮詢,我將以我實際代理多件違建拆除訴訟的經驗,幫您把關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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