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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應經查證否則可能涉及誹謗罪侵權行為-律師幫您維護名譽權

媒體報導是否應先查證?如果內容不實,被害人能如何行使權利?有關誹謗罪、公然侮辱、侵權行為、名譽權等法律爭議,將由承辦多起相關案件的陳律師為您說明。

 

*媒體報導應先查證,否則可能侵權,此部分查證的程度可參考下列判決標準:

 

「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2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參照。

 

*名譽權侵害可能的法律責任:

 

刑事(建議應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損害賠償,建議可刑事起訴後提附帶民事訴訟,最遲應在知悉侵權時起兩年內提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陳律師處理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名譽權侵害相關成功經驗:

1.<誹謗專業人士案>擔任告訴代理人成功讓檢察署起訴,並協助當事人以和解取得賠償

2.<誹謗他人感情私德案>擔任告訴代理人成功讓檢察署起訴,並協助當事人以和解取得賠償

3.<法人名譽權侵害案>擔任訴訟代理人與對造和解,成功移除爭議侵權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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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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