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的關鍵是什麼?家事律師說給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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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觀兩造自107年間迄今已分居多年,顯然已有相當時間未維持夫妻之正常生活,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之特質已蕩然無存,兩造經長期分離,已無情感,對於彼此之生活情況完全不瞭解,渠等之間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核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客觀上依兩造目前狀況,堪認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就該離婚事由觀之,應難認定原告為兩造間唯一可責之一方,準此,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而請求離婚,揆之前開規定及說明,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25號民事判決參照。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若有分居的情況,便有機會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離婚,實務上常見分居的期間從半年到數年都有,關鍵是是否已難以再維持婚姻,例如期間內雙方均無互動、互不關心等。反之,若是因工作等特殊情事分居,期間內雙方還有維持婚姻之行為或嘗試,就不一定可以主張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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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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