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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才能訴請離婚?家事律師說給你聽

一、民法規定的離婚方式

 

民法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為兩願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直接至戶政機關辦理),二為裁判離婚(請法院判決離婚)。聲請判決離婚,必須以具有法定事由為限,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離婚事由有十種,詳如附圖。

 

如果不符合上述十種事由,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如有其他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仍得請求離婚。但須注意,所稱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造成的,法院將衡量雙方的責任程度,只有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

 

二、分居可以作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訂的離婚事由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已分居一年,期間雙方都未積極聯絡,可認客觀上沒有維持婚姻的行為,雙方也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故判准離婚。

 

參考上面判決可知,分居可以作為主張離婚的理由,至於要分居多久才能主張離婚,其實沒有一定標準,短則一年也有可能主張成功,關鍵應在於是否婚姻關係已無挽回可能,例如分居後已再無聯絡等情形。

 

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作為主張的一方,應避免主動離家,且拒絕與對方溝通,以免被認定有責程度較高而無法請求離婚,如有相關問題,建議先向律師諮詢以便做完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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