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具有創作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權法保護|陳禾原律師

具有創作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類型,包含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

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即為著作權。對於一般企業而言,企業行銷時所製作的廣告文宣、

所撰寫的文案、所拍攝的宣傳照片、影片等等,都是具有著作權的。

 

案例:A公司以相機單純直接拍攝產品靜置狀態,未有任何後製、美工,也沒有就拍攝角度、光影、距離有任何規劃。

後來A公司發現該照片為B公司所使用,A公司想主張B公司侵害著作權,有無理由?

 

一、作品需要有「原創性」及「創造性」,才受著作權法保障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作品需要有「原創性」及「創造性」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體,我們可以參考以下的法院案例說明:

「準此,欲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其前提乃在於該表現形式屬於「創作」,即必須具備二要件,

一為「原始性」(即狹義之「原創性」),

即該作品係著作人獨立完成,非複製、抄襲、模仿他人之作品;

一為「創作性」,

即必須具有相當程度之精神作用,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

須上開兩要件均備,始足該當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次按,著作固為思想、感情之精神創作,惟僅須將其思想、感情以一定之形式加以表現於外部而具有原創性即可,

是無論係攝影之照片或影像,均應係作者於選定人或物之對象後,透過光與影之處理,拍攝所得之具原創性之創作,

方足謂具有著作之高度。是以拍攝照片並無採用特殊攝影手法,難以表現拍攝者個人之個性、獨特性而足以表現該

攝影影像之原創性者,因欠缺人格之精神作用,無法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自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之著作

又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著作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而非抄襲他人者;至所謂「創作性」,

則指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應採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之創意高度

(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並於個案中認定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更三字第1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從上面的案例中,我們可以得知,以攝影照片來說,如果是單純拍攝物品外觀,並無就拍攝距離、拍攝角度與光影

有何施以特別精神作用力以表現拍攝者個人之個性、獨特性而足以表現該攝影影像之原創性,那麼該照片可能就非著作權法

保護的客體,如果當他人使用該照片時,就可能無法依著作權法提告重製罪、公開傳輸罪或是求償。

 

陳律師已協助多家企業處理數十件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爭議,若有相關問題,歡迎聯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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