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經營權糾紛股東查帳|陳禾原律師

公司經營股權糾紛-股東查帳的界限及程序為何?

一、公司經營過程中,極有可能遇到股東要求查閱公司相關資料,例如財務報表、董事會議事錄、業務契約等等。值得討論的是,股東究竟有權查閱公司哪些資料,可以包山包海無限制?其實,關於這點,答案是顯而易見的,我們不可能買了一股上市櫃公司股票就可以看公司的業務契約這類的機密文件吧?否則公司營業秘密何以維持。

 

    實際上,公司法對於股東能依法查閱的資料範圍及行使的方法都訂定的很清楚,有關董事會編造的各項表冊、監察人報告書等,股東依公司法第229條規定是有權隨時查閱的;若是有關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等資料,股東則可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查閱之;至於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股東無權自己查閱,必須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才能查閱之。

 

二、需注意的是,公司法第210條股東能查閱的資料,並不包含董事會議事錄(經濟部99年12月17日經商字第09900176780號函),亦不包含財務業務契約(經濟部81年12月8日商232851號),且所謂財報指的是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依本法第228條規定編造者,應不含季報月報(經濟部92年4月23日商字第09202076190號)。且聲請查閱時,股東應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說明所查閱的資料範圍與股東本身有何債權債務的利害關係,指定範圍查閱(經濟部63年4月4日商08576號、72年10月11日商41318號、92年6月16日商字第09202119150號、93年12月29日商字第09302406700號函示),方屬合法,如股東要求查閱的範圍或應備資料不足,公司並沒有提供的義務。

 

為了方便理解,謹就股東查閱公司資料的法源依據及範圍整理如下表:

 

類型 法源 股東得否查閱?
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 公司法第210條 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
董事會編造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議案 公司法第229條 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公司法第245條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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