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欺或脅迫簽約怎麼辦?高額賠償金付不出來怎麼辦?律師教你這樣自保
被詐欺或脅迫簽約怎麼辦?只能依照契約履行不平等的契約內容嗎?
今天陳律師要跟大家分享,萬一被脅迫、詐欺或是處於急迫輕率的狀況下簽約,簽約後如何把握黃金時間自保。
案例:甲男與已婚的乙女剛交往一個禮拜,乙女的丈夫發現後,打電話要求甲男馬上出面談判,否則就要提告讓甲男身敗名裂。
甲男接到電話後急忙赴約,在不了解相關法律責任也來不及請律師的情況下,一時心慌意亂,倉促簽下一千萬元的和解書,但甲男根本無力負擔…
1.簽約過程盡可能錄音錄影或找第三人陪同參與
針對還沒簽約的讀者們,如果正打算簽約,簽約的內容對您的權益影響重大,建議您盡可能針對簽約過程能夠錄音、錄影並請第三人陪同參與,如此一來如有爭議,後續才能提出佐證保護自己。
2.被脅迫或詐欺簽約,一年內均可撤銷
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若是簽約是因為被詐欺或脅迫所為,可以在一年內發函撤銷意思表示,建議務必委託律師以存證信函形式為之,才能精準的表達撤銷的意思並達到存證的效果。在發函撤銷後,則可再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因為被詐欺、脅迫簽署契約而交付之金錢或物品,在契約撤銷後應予返還,並確定合約所定義務不存在。
3.若無法舉證被脅迫或詐欺,但簽約是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也可一年內撤銷或減輕給付金額
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若要主張簽約是遭詐欺或脅迫,必須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是施用強制力、詐術來簽約,譬如有明確的威脅、恫嚇等等,實務上舉證上其實不容易。
若怕主張詐欺或脅迫不成功,但簽約過程確實是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的狀況,例如突然被通知要負擔賠償責任,被要求馬上到場簽約,不理解相關法律狀況也沒辦法請律師陪同,在壓力下須於現場馬上決定賠償金額,就有可能構成民法第74條,而可主張撤銷契約,或至少減少應負擔的給付,成功率一般而言會比民法第92條的詐欺或脅迫來的高。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要主張民法第74條必須在一年內直接向法院「起訴」,單單發存證信函是沒用的。
您是否曾在詐欺、脅迫或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情況下簽署不平等的合約?
陳律師曾協助多位當事人成功減免和解書的賠償金額,若有相關疑問,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討論,務必掌握黃金時間,才有機會自救。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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