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師跟您說明監護宣告聲請流程及必要性
1.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必要性
當家人因病或意外導致精神上無法判別法律行為的意義,就有可能遭有心人士誘導簽下不公平的合約(例如賤賣土地、贈與房產等)。此時如要於訴訟上爭取權益,必須要能舉證簽約當下已經「無行為能力」,才能推翻簽約,將會是一大困難。但是,如果能預先聲請監護宣告,那麼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律行為就會需要由監護人同意,否則無效,如此便能大大減少上述風險。此外,監護人身為受監護宣告人法定代理人,也有權限代受監護宣告人管理財產,在照顧受監護宣告人上會更方便。
2.監護宣告的門檻是什麼?
法院會交由醫院鑑定,個案中是已經「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還是只是能力有欠缺。依照嚴重程度,若屬前者,將作成監護宣告;若屬後者,將作成輔助宣告。
3.監護宣告流程
具狀向法院聲請(檢附診斷證明等資料)>法院安排至醫院鑑定>法院選定監護人及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選定監護人部分,如受監護宣告人家屬無共識或有歧見,法院可能交由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選任適合的親屬作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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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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