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不保勞健保可以嗎?勞資律師說給你聽
案例:A公司剛面試一位新人B,B表示因為在外有負債,怕被債主追償,希望公司能不要幫他投保勞健保,把原本的保費直接讓他現金領取即可。A公司過往也沒遇過這樣的情況,想說給B一個方便,於是就答應了。不料,B工作一段期間後突然說要離職,還跟勞工局檢舉A公司沒有幫他投保勞健保,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A公司對此甚感訝異,當初好心的幫忙,怎麼到頭來反而變成違法的行為?於是便向陳禾原律師請求協助。
*僱用五個員工以上公司、行號,依照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有幫員工投保的義務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下列狀況雇主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即使員工簽署自願放棄勞健保切結書,雇主仍可能違法遭罰!
依法投保勞保是法律的強制規定,縱使員工自願提出不保勞健保的要求,只要雇主沒投保,就是違法,可能遭裁罰!即使有些公司會要求員工要簽署「自願放棄勞健保切結書」,這樣的切結書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我們可以看看以下的法院案例怎麼說:
「本件被告雖抗辯係原告因卡債問題而要求不予投保等語,並據其提出原告於另案之起訴狀為憑,且為原告所不爭執,然兩造此關於不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及提撥退休金等約定,已違法前揭勞工保險條例等強制規定而屬無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勞小字第73號民事判決參照。
「勞工保險旨在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係屬強制保險,參加與否非取決於受僱人之意願,縱受僱人不願參加,雇主仍有為其參加勞工保險之義務,自不能以勞工簽具切結書以規避其責任。是以被告雖簽立上開切結書,然該切結書內容既違反強制規定,即屬無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19號民事判決參照。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工要求不保勞健保,公司如何自保?
看到這,各位讀者應該非常清楚了,投保勞健保的法定義務,不能靠勞工出具的切結書單方免除,所以無論勞工是基於什麼原因要求不保勞健保,為了避免違法導致的裁罰風險,可以跟勞工朋友們充分解釋清楚,然後婉拒這樣的要求。
如果說真的產生了相關爭議,那麼當時公司與勞工間商議勞健保的過程,在訴訟上也會是一大重點(註:雖然裁罰責任可能無法減免,但如果勞工自己要求不保勞健保,嗣後又向雇主請求沒有投保勞保導致無法請領例如失業給付等損失,針對民事上的請求,雇主應仍有抗辯空間),務必要盡可能留下相關書面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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