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家事律師|侵害配偶權如何蒐證才合法?離婚律師說給你聽|陳禾原律師

侵害配偶權如何蒐證才合法?離婚律師說給你聽

侵害配偶權如何蒐證才合法?

 

配偶外遇,無論是精神出軌或肉體出軌,都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進而衍生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之爭議。但想請求外遇求償,應如何蒐證呢?建議先以物證為主,舉凡簡訊、line對話紀錄、line訊息、錄音、錄影、電郵都可以,只要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人間有前述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即可;除物證以外,如有其他證人親見親聞外遇事實者,亦可傳喚出庭作證。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侵害配偶權官司中,許多蒐證會被被告抗辯證據是不法取得,應排除證據能力,例如刑求逼供、施用肢體暴力等,因此蒐證上要避免以暴力強行拍照、強行錄影的情形。至於若是在不涉施用暴力的情況下翻拍,是否就有效呢?我們參考以下法院的案例,可以知道部分的法院在這種狀況下,還是會肯認證據的有效性的:

 

「然本院審酌縱使原告係未經甲○○同意下翻拍其手機內之社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相簿照片而私德有虧,卻未臻罪大惡極,且從其取得手段之平和、非暴力性,及使用之目的乃作為訴訟上舉證使用,再審酌配偶之身分法益及訴訟權之行使等權益與個人通訊上之隱私保障,難認有顯然劣後之需求,甚且近年因刑法通姦除罪化後,配偶權遭侵害之一方已失卻尋求公權力協助偵搜、調查之機會,若要求其證據取得之手段需媲美檢調機關無暇,無疑將過份限縮其獲得救濟之機會,是其為使本院查明真相所提供之相關訴訟資料,並無逕予否定其證據能力之必要,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難認為可採,合先敘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雄簡字第812號民事判決參照。

 

陳律師已協助多位當事人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或是在被他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時,針對原告所提數十萬、乃至於上百萬賠償時,成功辯護,使法院認定並無侵害配偶權,進而免賠,如有相關侵害配偶權蒐證問題,歡迎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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