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聲請保護令怎麼抗告?家事律師說給你聽
被聲請保護令如何抗告?提出什麼樣的證據才有機會逆轉局勢呢?本篇專欄將結合實務案例,分享被聲請保護令抗告的幾大重點。
*重點1 保護令的核發必須以「有繼續受侵害之虞」為要件,若對方聲請保護令的事實是偶發、單次性衝突,可以此抗辯。如果對方所持事證並非近期發生,也可以此抗辯無法證明近期仍有受侵害之虞。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9號裁定:「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故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達必要之程度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此觀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明。
本件原法院依其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再抗告人並未舉證證明相對人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及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對再抗告人施以家庭暴力之行為及再抗告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侵害之虞,無證據證明再抗告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因認並無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於法並無違背。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重點2 精神上的騷擾、侵害也可能構成家暴,但若不是藉由體力、性別、經濟條件等優勢地位欺凌,單純的言語衝突應不構成家暴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303號裁定:「因此,家庭成員間因生活習慣、觀念認知、子女教養、生活分擔、情感忠誠或其他家庭問題所生紛爭,如非一方藉由體力、性別或經濟條件等優勢地位對他方持續施加壓力,以為直接或間接欺凌之手段,得認係家暴行為之實施外,其單純因意見不合而有尖銳之言語衝突、行為冷漠或對立,僅得認為係一般家庭成員間相處所生之摩擦與情緒反應,尚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家暴範疇。」
保護令的聲請門檻不高(只需釋明即可),但若精準分析案情、準備適當證據,仍有機會逆轉局勢,成功抗告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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