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監護權也有權看小孩-律師教你訂定探視方案
孩子的成長有賴於父母雙方的陪伴,方能完整。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夫妻於判決/協議離婚後,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與子女同住;而未同住的一方要求想看小孩時,卻常遭各種理由拒絕,雙方爭執不休,卻難有共識。本文將要討論,被拒絕看小孩,是否合理?在法律上又該如何行使權利?
一、探視小孩是父母應有的權利
如同前述,孩子的成長有賴於父母雙方的陪伴,方能完整,故於裁判離婚時,法院通常會針對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訂出完整的探視方案,確保未與子女同住的父/母也有定期探視子女的權利,例如每月有兩周的周末能將子女接回同住,寒暑假期間則能增加更多的天數接回同住等等,常見的範例如下:
(一)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一、三週之星期六上午9時30分起,將子女自所在地攜出共同生活,並應於星期日下午7時前,將子女送回原址交予相對人。
(二)聲請人於子女就讀中、小學之寒、暑假期間(均以所就讀之中、小學之學校行事曆為準),另各增加5 日(寒假)及14日(暑假)與子女共同生活。具體期間由兩造參酌子女之意見後協議定之,如不能達成協議,則均自寒、暑假之第二日起算,交接子女時間為會面交往第一日之上午9 時30分及最末日之下午7時。
(三)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二及初三至初五期間(本點優先於上述(一)、(二)點適用):
1.偶數年(以中華民國年次為準)之除夕至初二由聲請人與子女共度,初三至初五由相對人與子女共度,交接子女時間為除夕及初三之上午9 時30分。
2.奇數年(以中華民國年次為準)之除夕至初二由相對人與子女共度,初三至初五由聲請人與子女共度,交接子女時間為除夕及初三之上午9 時30分。
3.本點所定之會面交往期間如與第(一)、(二)點所定之期間重疊時,毋須另外補足聲請人會面交往之日數。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如果雙方未就探視方案有詳細的約定,導致探視時常有爭議,甚至探視時多被刁難,此時切勿容忍,建議可以依法請法院訂定完整的探視方案,以保障權益。
二、探視被阻礙,可考慮請法院改定監護權
法院在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俗稱監護權)由父/母何人行使時,會參酌親權能力(身心、經濟狀況是否有餘裕照顧子女)、照顧環境(住處生活機能,就學區、醫療上是否便於照顧子女)、親權意願(對於照顧子女的意願是否強烈)、未成年子女本人意願等諸多面向。
如果探視被阻礙,或是對方明確違反探視協議,由於此已影響子女與父母親情交流的機會,更是減損子女的利益,故法院有可能以此作為改判監護權的理由之一,建議可以檢附相關證據依法提出聲請(例:對方阻撓探視的對話紀錄、錄音等),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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