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瑕疵「差價」損害賠償爭議解說-法律顧問說給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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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案件中,如果定作人主張承攬工程有瑕疵,導致定作人必須發包第三人廠商來完成原本的工程,此時定作人可否就發包第三人廠商的工程款作為損害賠償主張的數額呢?就此,一般法院會認為此時定作人應舉證證明發包給第三人的工程項目是用於原本的工程,且發包給第三人相較於原本的工程款確實有增加費用,且增加的費用是合理的,才能進而主張相關差價的損失,可以參考如下的判決。
「且查,被告仍否認上開金額之合理性,原告仍應以就上開金額為合理之報價,是否確有差價,負舉證之責。對此,原告並無其他舉證,是原告是否確有損害,實屬不明,而不能為有利原告之認定。5.基上,原告就所謂額外支出之174萬4,834元,依其主張之一貫性,原告實無損失,而其中電線之費用50萬7,299元部分無法證明用於系爭工程,他電機商之費用104萬46元部分僅能證明95萬6,000元部分為系爭工程被告承包之範圍,然其金額是否合理,有無差價,原告亦未證明,自難認原告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之契約,有增加費用及損失,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屬無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50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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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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