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改姓官司怎麼打?讓資深家事律師協助您
案例:
王先生與前妻離婚,約定兒子監護權歸前妻。最近卻突然收到家事法院通知,原來是前妻向法院聲請要為子女改姓,王先生感到非常無助,非常憂心小孩真的會改姓,便向陳律師諮詢,尋求協助,如何應對聲請子女改姓爭議。
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一般實務上常見的案例,通常是以”離婚”或”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為由,在此類案件中,法官可能會透過家事調查官或請子女作證的方式,來確認他方是否有善盡保護教養義務(譬如沒有探視、沒有給扶養費),在未成年子女較年長時(例如10歲以上),同時也會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將子女意願作為考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0號)。
上述王先生的案例,如果王先生有照顧小孩,前妻能否單以”離婚”為由聲請改姓呢?此時子女的意願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如果子女年紀過小(例如3、4歲),恐怕無法理解姓氏的意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08號),法院審酌的重點會在於改姓對於子女的影響,聲請改姓的一方必須提出未成年子女改姓是最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合理事證,否則法院可能會認為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駁回聲請。
您打算為未成年子女聲請改姓嗎?或是您收到子女改姓家事法院開庭通知?如有相關問題,可直接與陳律師聯繫諮詢,以保障您的權益。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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