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糾紛|商務律師談經營權糾紛—選派檢查人的攻防重點|陳禾原律師

商務律師談經營權糾紛—選派檢查人的攻防重點

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股東間不免有紛爭,新聞中常見知名企業股東間因為股東會、董事會召開、改選董監、帳簿查閱等產生爭議,而今天要跟各位讀者談的則是選派檢查人的攻防重點。

 

公司法第245條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實務上有不少案例是在野的小股東依照上述公司法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務等文件。理由可能是公司違法亂紀,又不提供資料給小股東,有損害公司利益之虞;也有可能是單純的經營權糾紛,小股東希望透過聲請選派檢查人來達到擾亂公司經營之目的;又或著是想先藉由查閱資料,獲取更多資訊,再決定是否提起進一步的訴訟。

 

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04號裁定:「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我們可以知道聲請選派檢查人,除了形式要件以外,仍須說明選派的必要性,如果是權利濫用,法院仍不會准許。

 

此類案件的攻防重點在於,身為公司方應針對聲請方所盧列之聲請理由,檢附事證充分答辯,說明並無選任檢查人必要,選任只是徒增公司費用及擾亂經營,如此一來才有機會說服法院駁回聲請。陳律師針對此類案件,已成功協助客戶駁回對造檢查人之聲請,如有相關問題,歡迎預約諮詢,以便提供您最適切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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